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潘功勝
發達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情況
回顧歷史,發達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主要經歷了幾個階段。20世紀30年代以前,各國沒有明文限制金融業綜合經營,在市場競爭推動下,自發形成了綜合經營的局面。1929~1933年大蕭條后,分業經營成為各國監管機構的共識,各國紛紛出臺措施,嚴禁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等高風險業務。美國1933年出臺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標志著全球進入分業經營階段,這一格局一直持續到20世紀80年代。此后,受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脫媒”趨勢的推動,各國相繼放松了對綜合經營的管制。20世紀80年代,英國撒切爾政府實行金融大變革,商業銀行通過跨業并購開展綜合性金融服務。1999年,美國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西方主要國家限制綜合經營的最后一道藩籬被拆除。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金融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重組和調整,各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做了相應調整和改變,但總體上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潮流沒有改變,甚至出現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傳統投資銀行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現象。
一是主要發達國家和相關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強化了監管規則和標準,彌補監管漏洞。美國出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業并購的監管,包括完善資本充足性管理、限制可能造成集中度過高的大型金融兼并活動、對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進行限制、提出“沃爾克規則”(the Volcker Rule)、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性質的投資業務(Proprietary Trading)、對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進行限制。歐洲議會通過了新的金融監管法案,歐盟委員會下設的銀行業結構改革高級專家團建議在銀行集團內部由相互獨立的“交易實體”和“存款銀行”分別開展特定的高風險交易業務和存貸款業務。英國政府于2010年6月成立獨立銀行業委員會(ICB),該委員會于2011年9月發布最終改革方案建議報告,提出了“圍欄”(Ring fencing)法則等結構性改革措施,要求隔離零售銀行業務與投行業務,增強銀行吸收損失能力,將大銀行及零售銀行最低資本充足率提高至10%等。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回歸核心業務。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金融控股公司遭受沉重打擊。為擺脫困境,一些大型金融集團重新審視發展戰略,逐步剝離非戰略性的業務單元,業務重心開始向符合自身競爭優勢的核心業務回歸。例如,英國主要金融控股集團將現有業務分為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兩類,其中核心業務包括零售和公司銀行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全球銀行和市場業務以及保險(放心保)業務等,其他全部為非核心業務。今后將重點發展核心業務,對于非核心業務,將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出售等方式逐步進行處置。
三是金融監管體制重新調整,中央銀行的審慎監管作用進一步增強。英國分拆了金融服務局的監管職能,金融穩定和監管職能由新設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審慎監管局、金融行為局三個機構承擔,其中審慎監管局成為英格蘭銀行的子機構,主要職責是審批存款類機構、保險公司以及指定的投資公司的業務和相應的審慎監管,英國政府還將進一步增強審慎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美國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負責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明確了美聯儲在系統性風險監管中的核心地位。
歐盟改革后的新的監管框架包括兩個歐盟層面的金融管理機構。歐洲系統風險理事會負責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監管。歐洲金融監管體系包括歐洲銀行管理局、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等,負責與各國監管機構配合,從事機構層面的微觀審慎監管并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2013年9月12日,歐洲議會通過“單一監管機制”,銀行監管機制將由歐洲中央銀行、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和歐洲銀行管理局共同組成,形成一個三層監管框架。歐洲中央銀行將主要負責監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必要時接管全部銀行的監管。部分中小銀行的監管將由各成員國銀行監管機構獨立執行。歐洲銀行管理局則負責制定具體的監管規則,解決監管爭議等。
總的看來,各國對監管體制進行了調整,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分離開來,監管部門協調得以加強,中央銀行重新獲得金融機構監管權,其宏觀審慎監管作用進一步增強。監管改革還進一步嚴格了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完善跨業經營的風險隔離和防火墻機制,并表監管更加健全,監管協調更為有效,提高了綜合經營模式的活力。
中國綜合經營格局
早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金融業曾經歷了多元化經營發展階段,當時由于規則缺失、內控不健全、會計準則不完善、監管不到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在這一特定的歷史背景下,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隨著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相繼設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逐步得以確立。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經濟金融的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要求和動力日益增強。2006年和2011年,國家“十一五”“十二五”規劃相繼提出“穩步”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2012年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再次強調“總結經驗,建章立制,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
金融機構出于商業目的積極推動綜合化經營。2005年,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6年,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商業銀行股權。2008年,國務院原則同意銀行入股保險公司。2013年,保險機構可以試點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相關政策和市場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開始蓬勃發展。
目前,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呈現出以下格局:一是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步伐加快。到目前,共有9家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7家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 11家商業銀行設立或投資金融租賃公司,3家商業銀行投資信托公司,3家商業銀行設立消費金融公司,6家商業銀行持有境外投資銀行牌照,2家商業銀行持有境內投資銀行牌照,4家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控股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有3家證券公司持有3家商業銀行股權,1家證券公司投資信托公司,44家證券公司參控股基金公司,66家證券公司參控股期貨公司。共有4家保險集團投資控股了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二是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經過多年發展,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大型集團已逐步發展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地方政府主導的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公司相繼組建,如上海國際集團等,也成為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一些民營企業入股多類金融機構并形成實質控制,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特點。三是產融結合型集團日益增多。到目前,有近60家央企共投資、控股了約160家金融子公司,涉及銀行、財務公司、信托、金融租賃、證券、保險等領域。約有10家央企在集團內部設立了專門管理金融業務的公司。四是以理財產品為代表的各類交叉性金融產品蓬勃發展。銀行、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存量規模達到十余萬億元。五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促進了綜合經營。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迅猛發展,逐步重塑傳統金融的經營模式,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更為便捷。同時,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互聯網企業陸續進入傳統的金融業務領域,在支付結算、小微貸款、銷售渠道等方面取得進展,其中有些企業的業務已經涉及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實現了底層綜合化經營。傳統的金融機構在相互競爭的同時又面臨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挑戰。
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之所以獲得較快發展,是市場力量驅動的結果。首先,綜合經營滿足了新形勢下金融業開展一站式金融服務的需要??蛻舻慕鹑谛枨蟛痪窒抻诖?、貸、匯等傳統業務,而是包括投資銀行、保險業務在內的全面金融解決方案。和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可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綜合金融服務,更便捷地滿足顧客需求。其次,綜合經營是金融機構拓展多元化收入的需要。對金融機構而言,綜合化經營具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可以實現協同效應、降低成本。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商業銀行難以繼續依賴傳統的存貸利差盈利模式,迫切需要開展多樣化業務獲得新的收入來源,提升抗風險能力。最后,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快速發展,順應了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總體趨勢。國際上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以不同的形式實現綜合化經營,在營銷客戶、提供服務時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和品牌優勢。為確保本國金融機構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各國監管部門競相放松管制,成為推動綜合經營發展的重要力量。
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
我國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已近十年,綜合經營已成為金融體系格局中的現實存在,目前來看發展良好、風險可控,也積累了監管經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等部門陸續發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行并表監管指引》《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為了適應綜合化經營現狀,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按照國務院要求,201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當前,在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條件下,金融業承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大任務。同時也要看到國際上主要金融機構已經逐步從危機影響中走出來,競爭力得以恢復。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廣泛吸收國際先進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工作。
一要借鑒國際經驗,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優勢和特點選擇市場定位和經營模式。依據核心組織結構和股權結構的差別,世界上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有三種基本模式:一是全能銀行模式(Universal Bank),其特點是在一個公司實體內實現各種金融業務的完全整合,在德國的金融機構中較為普遍;二是純粹型控股集團(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美國的金融機構中較為普遍;三是經營型控股集團(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模式,母公司既從事股權控制又從事實際業務經營,即金融集團模式,在英國的金融機構中較為普遍。經營模式的形成,與一國法律制度、公司文化等背景密切相關,這些模式可為我國金融業開展綜合經營提供借鑒。
二要抓緊制定綜合經營的法律法規,梳理現有的部門規章,增強法規的系統性。目前綜合化經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出現了許多新的業態,迫切需要有法可依和依法監管。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進程,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職責和規則,還要加快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修訂。
三要加強金融監管的系統性和持續性,不斷完善監管手段和技術。以并表監管為核心,建立覆蓋金融機構表內、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監測體系。加強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在資本、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面,對綜合經營的大型機構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 |